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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15:34:54 作者:清洁案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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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上的水准,加强日常监管与考核,推动市容环境卫生常态化管理,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打造北海滨海旅游城市和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环境卫生品质衡量准则》、《广西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品质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及考核办法所称的环境卫生作业是指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交通护栏清洗、公厕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垃圾中转站管护等;城市道路作业范围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空地和道路以外建筑物退红线区域等。

  第四条 公共场所是指广场、公园、景点、停车场、公共绿地、休闲旅游沙滩及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等活动场所。

  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整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具体由作业单位按本标准实施,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主要党政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路段。

  (一)广场、公园、景点、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休闲旅游沙滩等主要公共场所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

  (二)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以及室内的菜市场、农贸集市等按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第九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等级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认定和发布,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不断调整。目前北海市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等级情况详见附录1。

  一、二级道路实行18小时清扫保洁制(5:00至23:00)巡回保洁,在保洁时间内做到2次普扫,即在5:00至7:30前完成第一次普扫,在12:00至14:30前完成第二次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重要道路实行24小时保洁。三级道路实行8小时清扫保洁制(6:00至10:00,14:30至18:30)巡回保洁,其中8:00和16:00前完成2次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1)一级、二级、三级道路路面和人行道达到“十无” 、“六净”。 “十无”即无果皮、无纸屑、无塑料袋、无砖瓦石块、无痰迹、无垃圾、无污水、无杂草、无人畜粪便、无动物尸体等杂物;“六净”即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净、建筑物墙脚(不含墙体)净、树根净、电线杆底净、路牙石净、栏杆底净。

  (3)车行道、人行道、下水道口、栏杆底等泥沙和积水清扫及时,无积存现象。

  (5)垃圾桶(箱)、果皮箱、废物箱体外无明显污迹、积尘,箱体周围地面无堆积垃圾、污渍、鼠痕鼠迹等。

  (6)及时收集作业垃圾并运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站、中转站或垃圾场,不能将其倒入果皮箱、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

  (二)市区桥梁(含人行上下阶梯)、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及交通岛的清扫保洁品质衡量准则与相连接的道路清扫保洁等级标准相同,所附属的阶梯、扶手、栏杆干净,墙面两壁无明显污物。

  公共场所(不含设置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组织环境卫生作业机构负责;设置有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由其管理机构或使用机构负责。

  一级和二级保洁实行18小时清扫保洁制(5:00至23:00),三级保洁实行8小时清扫保洁制(6:00至10:00,14:30至18:30)

  (1)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及旁边的环境,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悬挂污物、人畜粪便和污水。

  (2)公共广场地面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

  (4)经批准设置的饮食、果品、农产品等摊位、摊点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其它污物污迹,摊位整洁。

  1.清扫保洁时间:夏季7:00前,冬季7:30前完成一遍普扫;夏季7:30-23:00,冬季7:30-22:30来回巡捡保洁。

  1.一级道路每天清扫2次,即4:30至9:00, 14:00至17:00,二级道路和适宜机械化清扫的小街巷每天清扫1次, 4:30至9:00。

  5.一、二级道路每天洒水3次(雨天除外),6:00至10:00, 13:00至18:00;三级道路每天洒水1次。

  6.洒水车作业时必须开启警示信号,并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车速,减少对路人的妨碍。

  2.作业标准:交通护栏(含宣传牌、防撞警示桶、靠右警示桩、反光柱、人行横道警示桩、禁令标志)无污迹、见护栏本色等。

  1.保洁时间: 固定公厕和移动公厕实行16小时(6:00至22:00)保洁制,7:00前和15:00前各完成一遍清洗,其余时间巡回保洁。

  2.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无乱张贴小广告,墙面光洁;地面无污物、污垢、积水,马赛克、瓷砖光洁;公厕外墙面整洁。

  3.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4.公厕内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物。

  5.公厕外部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就厕。

  1.城市主干道的垃圾每天收集3次,重点繁华地段的垃圾每天收集4次,次干道和小街巷的垃圾每天收集2次。

  2.居民生活垃圾定时收集,每天不少于2次,无堆积、无漏收;单位生活垃圾收集按时,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设指定地点存放,用专用车辆定期运输。

  3.垃圾收集容器按规范标准设置,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垃圾收集容器加盖封闭,外体干净。设置点周围2-3米内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单位、封闭式小区实行分类收集,其他居民区逐步实行分类收集。

  5.容器内垃圾收集及时、无满溢和散落,定时清洗箱体。人工装卸垃圾操作文明,扬尘、污染小。

  6.收集作业场地清理及时,车走地净,可移动式垃圾容器复位及时。垃圾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严禁在路边分选垃圾。

  7.地面(含桥梁、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收集和运输及时,无遗漏,无堆放在路边。

  1.转运站设有防尘、除臭、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转运站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无堆积杂物,无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站内设有规范标志牌,并公布站点名称、作业时间、投诉电线.进站垃圾当日转运,日产日清,站内无积存垃圾。装运容器加盖密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无撒漏。

  3.露天临时转运场垃圾堆放有序,配套有降尘措施,垃圾转运及时,场地保持清洁。

  4.垃圾收集站(点)经常喷洒消毒、除臭药物和投放除“四害”药物。“四害”密度达到以下标准:每站(点)苍蝇活体少于或等于3只;无老鼠活体或鼠迹出现;蟑螂活体少于或等于2只。

  1.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牌号码完整,车门喷印有公司名称、标志并保持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和夹带垃圾。

  2.垃圾实行密闭化运输,运送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无超重、超高运输,车辆清洗及时、干净。

  (一)保洁人员配备统一的行业工作服,印有明显的单位标志。作业时衣着整齐,佩戴反光安全标志,规范设置作业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工具摆放整齐,保洁范围内设有工具房的,作业工具必须存放在房内,严禁占道摆放。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内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责任单位为各辖区政府。

  第十四条 坚持科学检查、客观考核、公平评价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为确保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对考核对象的工作质量采取集中考核、日常考核、暗访等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评分标准为百分制,其中集中考核占40%,日常考核占50%,暗访占10%。

  (一)集中考核。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牵头,组织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等有关人员,每月集中组织1次考核,采用抽查和当场评分的方式对辖区的环境卫生质量进行考核,随机抽查各辖区的一级道路(含交通护栏)1条、二级道路(含交通护栏)1条、三级道路(含交通护栏)1条、公厕1座,休闲旅游沙滩1处,垃圾转运站1座,对考核发现的问题拍照、打分、存档,考核结果经参加考核人员核对、签字。考核结果送至辖区作业单位和辖区政府。

  (二)日常考核。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督查人员随机对各辖区的全部环境卫生作业情况、环境卫生质量进行考核,对有一定的问题进行拍照、打分、存档等,并将当天有一定的问题形成督查整改通知书送至辖区作业单位和辖区政府。

  (三)暗访。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实地暗访考核,随机检查各辖区的全部环境卫生作业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暗访和现场取证,按照评分标准做现场打分。暗访结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书面通知辖区作业单位和辖区政府。

  第十六条 参与考核人员严格按照《北海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考核表》(附2)进行全方位检查、评比、评分。

  第十七条 计分采取百分制,等次分为优秀(91分及以上)、良好(81分--90.99分)、合格(71分-80.99分)、不合格(70.99分及以下)等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每月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于次月上旬将结果报送各辖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二)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环境卫生工作中获得优秀的辖区政府,分月度和年度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列入市本级年度预算并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考核结果拨付,具体奖励资金安排及发放详见附录3和附录4。

  (一)通报批评。被考核单位月度考核成绩1个月不合格的,由辖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联合通报批评。

  (二)工作约谈和书面检查。被考核单位月度考核成绩连续2个月不合格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对该单位所在辖区政府的区长或分管副区长进行工作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任追究。被考核单位月度考核成绩,连续3个月不合格的,或一年内累计考核成绩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合格的,提请市委、市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所在辖区政府的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及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任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考核结果与市委、市政府对各辖区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城市管理”指标挂钩,年度考核结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城市管理”指标中,市绩效办做好绩效考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调动各作业单位环卫作业设备在指定范围内集中使用作业。鼓励辖区政府更新和增加大型环卫作业设备,所购环卫作业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合浦县、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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